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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实务案例: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王谆